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0)冀0921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孙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炳月借款119600元及利息(以11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孙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