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5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4民初3533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限被告朱金华、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朝刚欠款4827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雪霞对被告朱金华应承担部分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驳回原告李朝刚对被告张莎莎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被告朱金华、万雪霞、高兵承担4000元,由原告李朝刚承担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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