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7********0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7民初1182号
案号
(2020)冀0637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伟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彦良借款47500元并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月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直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苏伟亮、李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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