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2********3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4453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3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24974220.4元;二、由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代偿金额15000000元从2014年10月27日起,代偿金额9974220.4元从2016年1月2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三、由被告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代偿金额15000000元从2014年10月27日起,代偿金额9974220.4元从2016年1月2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四、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森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224万元履约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周德群持有的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60%股权、被告郭军持有的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4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由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德群对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德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220元,由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德群、郭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