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6********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82民初444号
案号
(2020)赣0482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查金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偿还龙卡汽车卡(信用卡)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总计26081.17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龙卡汽车卡合约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查金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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