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4233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振辉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9月4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84%‰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褚义棉、唐志敏、翟庆彬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义棉、唐志敏、翟庆彬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振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安振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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