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1********8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610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甄志华与被告韩玲离婚。二、婚生长女甄宏丽、长子甄宏鹏均由原告甄志华抚养,由被告韩玲每月给付长女甄宏丽抚养费500元、长子甄宏鹏1 000元,2017年度的抚养费(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 5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给付,自2018年起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婚生长女甄宏丽当年的抚养费6 000元及婚生长子甄宏鹏当年的抚养费12 000元至其均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甄志华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