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1********8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81民初6108号
案号
(2020)冀02执恢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甄志华与被告韩玲离婚。二、婚生长女甄宏丽、长子甄宏鹏均由原告甄志华抚养,由被告韩玲每月给付长女甄宏丽抚养费500元、长子甄宏鹏1 000元,2017年度的抚养费(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 5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给付,自2018年起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婚生长女甄宏丽当年的抚养费6 000元及婚生长子甄宏鹏当年的抚养费12 000元至其均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甄志华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