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庆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2********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20)黑0524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行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贷款本金59994.06元,利息7938.79元,本息合计67932.85元,并从2019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11.7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韩建国、李庆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韩行石、韩建国、李庆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