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5********0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1民初2435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广强借款2.5万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5月2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24元,减半收取计365.62元,由刘荣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