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2民初6380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2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及《长沙银行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35 938.71元及复利18.50元[利息及复利均已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止,后段利息(含罚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1458‰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7187‰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本判决生效之日迟于2020年7月4日,则应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7187‰的标准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截止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欠付利息为基数(若本判决生效之日迟于2020年7月4日,则以截止2020年7月4日的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145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范可风、朱文胜、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可风、朱文胜、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 5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8 501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担3246元,由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5 2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可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561732906K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