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4********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11792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5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方军与被告杨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杨树文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清偿款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070元,由被告方军、李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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