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舜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0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25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9)粤1225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4日利息为1229502.22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99000元。三、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从被告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肇庆市端州区127区羚山脚西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证号:肇府国用(2015)第0010327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0100113505号]】处置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投资有限公司、钟文雄、陈昭霏、陆肇文、游舜尧、麦博健对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442.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442.51元,由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