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3********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3002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悝与被告陈丽莹、陈涛所签编号为28566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陈丽莹、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苏悝办理苏州市相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协议编号40217120291)和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确认书编号2450939)撤销手续,并协助原告苏悝办理托管账户内人民币140万元的申领手续。二、被告陈丽莹、陈涛返还原告苏悝定金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陈丽莹、陈涛赔偿原告苏悝中介费人民币2.17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告陈丽莹、陈涛支付原告苏悝违约金人民币2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9五、原告苏悝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的编号为322100760-2022-2018078993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六、原告苏悝返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7.133707万元、利息0.091224万元(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七、原告苏悝赔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685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八、驳回原告苏悝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的其他请求。还判决独立请求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0.68万元,由原告苏悝负担并直接支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以上即为本案的源起。因原告苏悝未按该判决向该案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包括律师费4.6858万元、独立请求诉讼费0.68万元。本院立(2019)苏0507执377号案件执行。该案中本院强制了包括执行律师费4.6858万元、独立请求诉讼费0.68万元在内的102.590731万元,另有执行费1.2659万元由原告苏悝负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身份信息,本院(2018)苏0507民初1177号判决书、(2019)苏0507执377号案卷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请中的所谓“被执行费20000元”的请求数额不变。本院认为,本院在(2018)苏0507民初1177号判决书中已10支持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按房价140万元的20%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28万元违约金,是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两被告的违约程度、并结合房价上涨的背景等综合考虑的。该案中本院还判决原告向第三人承担律师费4.6858万元和独立请求诉讼费0.68万元。该案中因公告送达两被告未到庭本院缺席审判,原告当庭主张如法院支持第三人律师费和独立请求诉讼费的请求,要求增加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该两部分损失的请求。本院基于缺席审判不得临时增加诉讼请求的角度要求原告另行起诉。因为两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与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进而导致原告为支付房款与第三人间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原告为此向第三人支付律师费4.6858万元、独立请求诉讼费0.68万元。该两笔款项,应属原告的直接损失,两被告应予赔偿。关于原告关于执行费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未主动履行(2018)苏0507民初117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导致该案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执行费应由原告负担,原告要求两被告负担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负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莹、陈涛赔偿原告苏悝5.3658万元,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苏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11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622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6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41元,由原告负担500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741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转账支付可一并汇入上述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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