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5457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5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涛、赵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53884.65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18388.6元、罚息243.82元、复利415.05元以及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胡涛、赵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30541元。三、如被告胡涛、赵玲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胡涛、赵玲名下的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德敏花园29幢104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6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3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53元,由被告胡涛、赵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