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市南票东方精铸材料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5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0828号 | 
| 案号 | (2018)辽0103执69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军、李树红、周玉秋、王俊峰、沙明、高向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海借款本金3123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葫芦岛市南票东方精铸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275元,保全费2845元,由被告刘建军、李树红、周玉秋、王俊峰、沙明、高向贤、葫芦岛市南票东方精铸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18-02-14 |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高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46645679588 |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南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南票区邱皮沟街山青里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