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10456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17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765.86元、支付截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654.41元、罚息44.45元;二、被告崔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崔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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