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鑫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3********2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1396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5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鑫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跃华支付借款本金48万元、期内利息15万元,并以16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9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7160元及以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亿晟嘉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48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7160元及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郑鑫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被告郑鑫玲承担,被告亿晟嘉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9044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亿晟嘉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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