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1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刑初658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恢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国忠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被告人梁栋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责令被告人王国忠、梁栋共同退赔被害人周小文经济损失4000元。三、随案移送手机1部、警察证外皮2个、手铐1副(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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