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1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民初字第06781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王晓颖偿还借款本金142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 136元,因适用简单程序减半收取10 568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徐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