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0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6104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树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卖场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5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张成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欧亚达正元家居店一楼a1-47商铺,并返还给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张成树、洪霞、芜湖鼎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电费,合计1336775.64元,并按照21462元/月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租金,及以1336775.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8元,由原告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被告张成树、洪霞、芜湖鼎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416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