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干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1899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郝干波归还原告江西安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336元、利息2158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863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88494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86336元的未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郝干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