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9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互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周杨同意解除2015中卡消0059号《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周杨确认尚欠原告透支薪历本金291036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12日的利息10511.69元、违约金4472.1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周杨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偿还完毕:三、被告李华庆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如果三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可就被告周杨、李华庆、周明亮名下已办理抵押的江门市蓬江区华园横路7号之一604的房产变卖、拍卖、折价转让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果三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三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保全费3020元,合共诉讼费596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并定于2017年7月1日前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