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425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驰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1261.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11997.3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128.8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36元,由被告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22936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