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连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02民初143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恢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金玲与被告李连敏离婚;二、被告李连敏应向原告支付4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被告已经支付30万元,剩余10万元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付清;三、被告李连敏在日照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约123 000元)归原告所有,到期后由原告王金玲支取,被告应予以协助;四、登记在被告李连敏名下的鲁ljl289号牌东风雪铁龙轿车归被告所有;五、各人签字的债务由各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双方跟对方互不主张权利;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 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