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1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1688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3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20,000元及违约金84,000元。二、被告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侯凯、侯广军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0元,保全费3,90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5125元,由原告负担1730元,由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侯凯、侯广军共同负担13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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