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23民初482号 |
案号 |
(2017)粤0823执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遂溪县顺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按年利率11.52%计算,从2016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28%计算;已付利息735216元从以上应付利息中冲减);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田忠、陈华玉、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遂溪县顺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70000元;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田忠、陈华玉、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422.52元,由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0元,被告遂溪县顺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田忠、陈华玉、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共同负担64372.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