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泉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5********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刑初800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1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秦迎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除原羁押28日,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杨柳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邢海燕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梁泉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除原羁押28日,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谢丽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被告人秦迎迎、杨柳青、粱泉标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邢海燕、谢丽亚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秦迎迎、杨柳青、梁泉标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各被告人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柳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501.46元、被告人梁泉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143.54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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