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6********8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刑初字第134号
案号
(2020)冀1123执恢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乐义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朱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与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中因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减去前罪羁押的15日)至202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刘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好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朱现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惠小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朱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朱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追缴被告人朱乐义、朱现良、朱好友、惠小雨、朱刘林、朱建新、朱少华违法所得280308.75元返还蒲洼开发区斯贝歇尔管道有限公司6437元、蒲洼开发区泰硕钢管公司12745元、瑞科机械厂14000元、东光县友源机械厂4900元、东光县国新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613元、武强县东北助剂化工厂95520元、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9260元、青县清州镇罗店开发区丽泽石油工厂92750元、武邑县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4687元、李俊章润滑油厂3012.75元、绿源公司24000元、恒瑞输送设备制造公司384元。十、扣押在武强县公安局的昌河福运面包车一辆,被盗物品金龙鱼牌大米21袋(10公斤装)、食用油一桶(四十斤装)、献王20年白酒五瓶(红瓶一斤装)、红星二锅头一箱(12瓶、42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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