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正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9民初869号 |
案号 |
(2020)赣0429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佳美鼎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志义各项损失人民币114173.68元; 二、被告周正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志义各项损失人民币48086.84元;三、被告高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志义各项损失人民币20815.13元;四、被告周路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志义各项损失人民币18271.71元;五、驳回原告刘志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5元,原告承担1353元,被告江西佳美鼎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担2706元,周正发承担1353元,高浪承担1015元,周路光承担3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