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5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事故损失61626.49元给原告冯林昌。二、由被告蒲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事故损失49737.75元给原告冯林昌。三、由被告沈石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事故损失25630.04元给原告冯林昌。四、驳回原告冯林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林昌负担287元,被告蒲强负担543元,被告沈石海负担28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6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