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5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7民初151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俊、毛莲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157012.75元。二、被告徐俊、毛莲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760元。案件受理费920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627元,由被告徐俊、毛莲花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