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丽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1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881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8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66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666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8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石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66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666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8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25816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0元,由被告金向荣负担4200元,被告石丽珍负担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0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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