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02********0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9民初1478号 |
案号 |
(2019)冀0109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五方合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8日的利息249825.01元和以本金3000000元自2017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二、若被告石家庄市五方合酒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一)项的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石家庄市五方合酒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祝瑞燕、姚青江、臧春明、韩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保证人祝瑞燕、姚青江、臧春明、韩建华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市五方合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7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五方合酒业有限公司、祝瑞燕、姚青江、臧春明、韩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