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卫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遂民二初字第267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恢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卫军、肖雪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肖衍华借款76200万元,并从2015年2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387 元,由被告蒋卫军、肖雪芳负担87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8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