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3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1民初1970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1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平、凌静雪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93248.88元、利息、罚息47822.6元(截至2015年9月14日),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国良、王梅英、林鹏英、天津波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平、凌静雪的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1元,减半收取计6605.5元,由被告郑平、凌静雪、林国良、王梅英、林鹏英、天津波亚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时间
2019-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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