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4857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2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磊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解除;二、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11339.96元,并以代付款金额11339.96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的违约金;三、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6772.98元,并以代付款金额6772.98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8月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的违约金; 四、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4513.83元,并以代付款金额4513.83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9月20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的违约金;五、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249.27元,并以代付款金额2249.27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10月18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的违约金;六、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6824.8元,并以代付款金额6824.8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2月15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的违约金;七、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6785.86元,并以代付款金额6785.86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的违约金;八、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解除违约金116360.8元;十三、被告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3937.99元;十四、驳回原告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被告詹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