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9160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徐凯及天津市东旭上伊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刘欣借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徐凯及天津市东旭上伊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刘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津0101执12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6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