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8490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洋与徐凯及天津市东旭上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旭上伊圆梦爱琴海(分期退款凭证)》于2018年11月20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徐凯及天津市东旭上伊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返还陈洋借款450000元;三、驳回陈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徐凯及天津市东旭上伊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陈洋)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