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谈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2********0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3415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28716409.39万元,支付暂计至2016年6月9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1846184.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杨立民、谈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本市长江路南东侧、广成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若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杨立新、李音所有的坐落本市江南豪华花园87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杨立新、李音所有的坐落本市江南豪华花园108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4613元,减半收取97307.5元,由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