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2********2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8民初3769号 |
案号 |
(2020)粤0608执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沙坪力天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欧皇林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833元及利息(利息以38583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亮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认的被告鹤山市沙坪力天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87元,减半收取3543.5元,保全费2449.17元,合计5992.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力天家具厂、王亮负担。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欧皇林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5992.67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欧皇林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鹤山市沙坪力天家具厂、王亮负担的5992.67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力天家具厂、王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