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0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1民初7920号
案号
(2020)苏0411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归还欠款本金29945.83元及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的利息497.57元,违约金467.78元,分期手续费507.24元,并承担以29945.8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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