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9)黑0103民初4742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恢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石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4083.29元、分期手续费1761.50元、计算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1070.1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石志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由石志刚负担111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负担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