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7********2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7民初2863号
案号
(2019)冀02执8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迁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钱丽丽、马强、刘君艳、王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钱小红人民币2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11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实际执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二、被告邯郸市丽之魂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丽之魂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4-22
发布时间
2019-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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