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502********5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6139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翔借款本金5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 62284004061941932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66元,由原告王翔负担156元,由被告魏超负担1610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 6228400406194193260)。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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