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秀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3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2民初936号
案号
(2020)冀1122执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宋凤琴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辛家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宋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58元均由被告张秀华负担,被告辛家军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宋凤琴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辛家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宋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58元均由被告张秀华负担,被告辛家军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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