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3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民初936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宋凤琴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辛家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宋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58元均由被告张秀华负担,被告辛家军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宋凤琴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辛家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宋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58元均由被告张秀华负担,被告辛家军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