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1464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喜奎、刘景华共同偿还原告高迎军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以月利率1.5%计,至履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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