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顺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3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773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顺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范立涛借款本金1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王顺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