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2********2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4民初2840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明友借款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其中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689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许明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6元,由原告许明友负担6167元,被告王勇负担97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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