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8********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1579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乐军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郜周英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刘乐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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