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1579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乐军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郜周英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刘乐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