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2********2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1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17073.68元以及利息(自2018年3月18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杨兴仁。二、驳回原告杨兴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元(原告杨兴仁已预交),由原告杨兴仁负担73元,被告李志成负担1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